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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无证排污处罚行政复议案 | AG真人 - 真人AG平台游戏官网

苏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无证排污处罚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 : 2023-08-14 01:48:35

  [2021]310026HB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材料,本机关于3月1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公司因某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环境评估证书都齐全,故租赁该公司喷水指标34台,开了一年多,因为政府允许买卖喷水指标,该公司决定把喷水指标出售,本公司无可奈何,情急之下买了苏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本公司接手某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的喷水指标后,盛泽某水处理有限公司马上另行接管(先上缴接管费),每月按51台喷水指标收取排污费6375元,一直至今。本公司自2019年开始持续申请排污许可证,一直没有申请下来。政府要求本公司自6月份开始限产一半,本公司积极配合政府每一步政策。后来吴江环保和盛泽环保联合执法来本公司进行检查,本公司也积极配合,没有查到什么说我们是无证偷排放,要对本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本公司想问一下,什么算是偷排,本公司认为未经过当地政府指定的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私自排放算是偷排,本公司生产的废水是排到当地政府认可的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管道里面的,况且还收取本公司排污费,何来的偷排。说本公司无排污许可证,不是本公司不去办理排污许可证,我们不知道跑了多少回了,当地政府开通过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窗口吗?不是本公司不办理不想合法化,本公司也是守法的,是当地政府不让本公司合法化,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不是本公司而是当地政府当时的政策不当造成的,本公司哪怕是有责任也是次要责任,地方政府不合理的政策造成的后果要让老百姓来买单,这不合情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承诺书及照片、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承诺书、盛泽喷织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填报企业准备材料、污水处理排放委托及收费协议、盛泽镇喷水织机核定备案数;3.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为本案适格的执法主体。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及苏州市人民政府两级政府批准,被申请人有权在执法权力下放目录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本案所涉的行政行为已在下放执法权限的目录范围内,见吴政发〔2012〕127号《市政府关于赋予盛泽镇第二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附件表格序号71项目,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能有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二、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一)申请人所排放水系废水。根据申请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以及2021年10月29日制作的《环保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可以确认申请人主要从事纺织品喷水织造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根据2021年10月26日制作的《盛泽镇环境监察现场笔录》可知,现场检查时申请人的51台喷水织机处于生产中,有废水产生。(二)申请人无排污许可证。申请人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其发送《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截止2021年5月31日。根据2021年10月29日制作的《环保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在排放废水时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系无证排污。

  三、本案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因考虑在排污期间,申请人签署了接管协议,向合法处理污水的单位付费排污,并在办理整改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四、本案处理过程中程序合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告知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其要求按照规定安排听证会,并依法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证排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市政府关于赋予盛泽镇第二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吴政发〔2012〕127号);2.江苏省行政执法证;3.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5.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6.盛泽镇环境监察现场笔录及照片;7.环保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8.环保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附件;10.行政处罚听证回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听证笔录;11.污水处理排放委托及收费协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AG真人 AG平台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12.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13.案件调查报告、自由裁量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案件处理审批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意见;14.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申请人作出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0月26日,经现场检查,申请人的51台喷水织机均处于生产中,废水排到污水管网,申请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当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10月2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1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11月11日送达申请人。应申请人要求,11月29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经集体讨论,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万元,于1月13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附件;2.盛泽镇环境监察现场笔录及照片;3.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4.环保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执法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5.环保执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案件调查报告、自由裁量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案件处理审批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意见;7.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听证回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听证笔录;9.污水处理排放委托及收费协议、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AG平台真人 真人AG 平台官网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及照片、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承诺书、盛泽喷织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填报企业准备材料、盛泽镇喷水织机核定备案数;10.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记录;1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12.江苏省行政执法证;13.《市政府关于赋予盛泽镇第二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吴政发〔2012〕127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赋予盛泽镇第二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吴政发〔2012〕127号)文件,盛泽镇政府具有对无证排污违法行为的管理权限,是本案适格被申请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本案中,2020年5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就向申请人作出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但直至2021年10月26日检查时申请人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盛府(综)罚字[2021]310026HB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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